【案例介紹】
2022年9月7日,客戶張某來公司申請理賠,稱2022年8月22日因騎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跟腱損傷當天就醫于x縣中醫院并住院手術。
經調查核實發現張某實際是2022年8月18日晚9點左右在家門口騎自行車摔傷未在醫院就醫治療,8月19日恰巧公司的業務員上門推銷保險,當天投保一份醫療險。此案明顯屬于先出險后投保的情況,張某的行為涉嫌“倒簽單”。
【案例分析】
“先出險,后投?!笔且环N十分常見的保險欺詐手法,多見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種形式的欺詐活動實際是“打時間差”,發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將投保前發生的意外事故偽造成投保后發生的保險事故。
【保險詐騙會受到的法律處罰】
一、保險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二)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風險提示】
有些人為了一己私利存在僥幸心理導致“倒簽單”行為,殊不知一念之間就已經走向了犯罪的道路。這種行為屬于典型的保險金欺詐行為,如果涉及金額較大將觸犯《刑法》。正所謂——
保險欺詐 害人害己
破壞公平 損害利益
擾亂行業 破壞經濟
觸碰紅線 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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