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L先生2009年購買了一份重疾附加一年期意外險,但是L先生在2018年由于經濟原因無法再繼續繳納保費,保單中止。2020年L先生經濟好轉,保單中止兩年內想恢復保單效力,但L先生被告知一年期意外險無法復效,并且按照合同約定條件復效需要補齊所欠保費和利息。L先生同意繼續復效,在做健康告知時由于L先生在2015年體檢時發現有高血壓2級和高血糖,經保險公司核保決定不同意復效,保單只能退現金價值。
【案例分析】
根據《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L先生由于經濟原因不能如期支付保費,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條件,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且中止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依據《保險法》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L先生在行使復效權利時,由于本人身體健康狀況未與保險人達成一致協議,保險人依據合同約定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保單停效給L先生帶來的具體風險有哪些呢?
L先生在2009年35歲時購買了保額20萬的重疾險,由于本人經濟原因導致保單停效。首先,在保單停效期間L先生無重疾保障。其次,L先生由于自身健康情況,復效時被拒保,并且當時已購買的重疾險已經停售,在本公司也無法投保其他的在售重疾險。再次,即使L先生健康狀況良好,再重新購買其他重疾險時同樣的保額保費也會隨著年齡的增加而增多。最后,L先生復效是被拒保,最終只能退回現金價值,經濟損失也比較大。
合眾人壽提示廣大金融保險消費者:
1.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需評估長期繳費的經濟能力,并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保險費繳納的義務。
2.投保人自保險人催繳保費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或約定期限的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費的,保險效力中止。
3.自合同中止兩年內可以辦理復效,滿兩年投保人未提出辦理復效的,保險合同將終止,終止的保單只能退還投保人合同約定的現金價值。
4.在辦理復效時,投保人需如實告知復效時的健康狀況,保險公司會進行核保,符合續保條件的方可繼續繳費,不符合續保條件的,保險人會做出拒保、加費、責任免除等決定。
5.對于有等待期的險種,復效時會重新計算等待期。同時停效期間,分紅險種不參與紅利分配,且復效后不補分紅。